无规矩不成方圆,肥料标准新局面
11月10 日,农业农村部肥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潘文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一级巡视员程金根,中国工程院张福锁院士、周卫院士,全国农技中心主任魏启文及标委会全体委员参加大会。会议由全国农技中心党委书记张晔主持。

基本原则:
A.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B.不应以错误的、欺骗性的、夸大的、不实的或引起误解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若声明除提供养分外的其它作用,应有充分可信的证据。
C.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用户将肥料或肥料的某一性质与另一肥料相混淆,不应含有导致用户将 A 公司产品与 B 公司产品混淆的标识内容。
肥料名称:
A.通用名称(标准名称)应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规定标注肥料的通用名称。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B.商品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通用名称下以小于通用名称的字体予以标注。
C.名称中的禁用语:肥料名称(包括商品名称)中不应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及谐音,包括但不限于:高效、特效、全元、多元、高产、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活性、活力、强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等。与肥料名称标注在同一行的内容(包括文字和图案)也应符合本条要求。
(来源:农业农村部等 / 钾肥与中微肥部整理)
中国化工学会化肥专业委员会
钾肥与中微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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