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放管服、保通保畅、统一大市场
4月1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农业农村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发布实施规范;编制农业农村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制定完善农业农村领域常用证照的电子证照标准,推动电子证照应用和共享。具体内容如下: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农业农村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部署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化农业农村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切实增强农业农村领域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农业农村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发布实施规范;编制农业农村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制定完善农业农村领域常用证照的电子证照标准,推动电子证照应用和共享。到2025年,实现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政务服务线上线下协调发展,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电子证照应用制度规则逐步健全,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互认互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便民高效。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从企业和群众的需求出发,破除束缚企业发展的不合理障碍,便利企业群众生产经营与办事创业,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坚持市场导向。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坚持法治引领。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用法治巩固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果,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使改革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协同推进,相辅相成。
(四)坚持系统推进。建立完善协同高效的“放管服”改革工作推进机制,分级负责、协同联动,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密衔接、整体谋划、统筹推进。
三、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形成清单体系。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清单编制的责任、程序和要求,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起草或修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时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因修改法律、法规、规章或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提出调整申请。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下级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时,要同步申请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
(二)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相关司局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部门清单”,见附件)中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按照依法行政、利企便民、准确规范的原则,逐一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防止出现漏项、错项、含义模糊等情况。相关司局于2022年5月底前将实施规范报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审查后,报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审核,6月底前通过农业农村部网站、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统一部署,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对于地区间实施规范存在差异的事项,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相关司局应当及时了解、及时解决,制定衔接办法,推动行政许可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三)优化完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相关司局要依据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优化完善部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于2022年8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审核,9月底前通过农业农村部网站、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内容,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四)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在审批过程中出现违规增设条件和材料、超期审批、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清理整治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实施的变相许可。加强《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规范行政许可条件的设定和调整,严格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程序要求,严查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规范行为。
四、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一)明确监管重点。对列入农业农村部门清单的事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实施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重点监管,守牢质量和安全底线。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监管事项,要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监管事项动态管理系统。
(二)落实监管主体。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
(三)完善监管规则标准。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相关司局要围绕农业农村部门清单,按照事项或领域逐一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继续深入梳理,对监管层级、监管部门不明确,以及监管规则、标准缺失或者难以适应当前形势需要的,要及时补充完善。
五、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主要是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负责编制本司局职责范围内由农业农村部实施的和指定地方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于2022年10月底前报农业农村部法规司审查后,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并统一公布。地方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二)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农业农村部相关司局要依据农业农村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在推进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基础上,推动逐步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三)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对中介服务、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等程序实施清单化管理。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窗口设置及业务办理,统筹网上办事入口,规范网上办事指引,提升网上办事深度。
(四)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五)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范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快制定完善农业农村领域电子证照有关标准和签发规则;抓紧推动有效期内存量实体证照电子化,明确实体证照数据要素缺失、颁发机构调整等情况的处理方式,统筹建设完善电子证照库,按照“应归尽归”原则将电子证照信息汇聚至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不断提高电子证照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和共享实效性。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相应材料。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部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组织推动落实、解决重大问题等方面的作用,形成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放管服”改革发展合力。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统筹协调。农业农村部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协调、督促指导地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电子证照应用、政务服务优化等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部内有关司局的沟通衔接,化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确保电子证照应用工作安全有序推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部门门户网站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培训宣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要求,将其列入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大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电子证照应用等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农业农村部
2022年4月6日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农业农村部门)
(来源:农业农村部法规司)
日前,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通知,部署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有关工作。
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力保障货运物流特别是医疗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物资、邮政快递等民生物资和农业、能源、原材料等重要生产物资的运输畅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一要全力畅通交通运输通道。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启动部省站三级调度、路警联动、区域协调的保通保畅工作机制,确保交通主干线畅通。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在高速公路主线和服务区设置防疫检查点,高速公路防疫检查点应设在收费站外广场及以外区域,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配套设置充足的货车专用通道、休息区,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航空机场,确需关停的,要按规定报批。
二要优化防疫通行管控措施。因疫情需对地级城市市辖区和县域、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实施全域封闭管理的,防疫通行管控措施分别由地市级、省级联防联控机制批准并公布。不得随意限制货运车辆和司乘人员通行,不得以车籍地、户籍地作为限制通行条件,不得简单以货车司乘人员、船员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为由限制车辆船舶的通行、停靠。
三要全力组织应急物资中转。疫情严重地区要依托周边物流园区(枢纽场站、快递园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加快设立启用物资中转调运站、接驳点或分拨场地,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需跨省域设立的,相邻省份要给予支持。对进出全域封闭城市内物资中转站点的货车司乘人员,在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情况下,实行通信行程卡“白名单”管理模式。
四要切实保障重点物资和邮政快递通行。涉疫地区所在省份的省级联防联控机制应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重点物资运输需求,建立健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实行网上办理,全国互认。要充分发挥区域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加快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东北三省、成渝等重点区域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协同联动。要确保涉疫地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航空机场的集疏运畅通。要将邮政、快递作为民生重点,切实保障邮政、快递车辆通行。
五要加强从业人员服务保障。原则上防疫检查点都应就近配套设置充足的核酸检测点,在车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密设置核酸检测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货车司机、船员提供免费核酸检测服务。切实做好因疫情滞留的货车司乘人员、船员的餐饮、如厕等基本生活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纾困解难,全面落实对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政策,关心关爱货车司机、快递员群体。要加强值班值守,精准落实疫情防控举措,对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防疫通行管控措施要立即整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简单实行“一刀切”劝返、违规设置防疫检查点、擅自阻断运输通道的,要督促加快整改。对于严重影响货运物流畅通、造成物资供应短缺或中断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日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正式发布,提出我国将从基础制度建设、市场设施建设等方面打造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看梳理→
1. 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2. 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
3. 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4. 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注册数据标准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
5. 制定全国通用性资格清单。
6. 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
7. 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8. 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
9. 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依法依规编制出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10. 优化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数字化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11. 推动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广标准化托盘带板运输模式。
12. 支持数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设,培育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化平台企业和供应链企业。
13. 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提升灾害高风险区域交通运输设施、物流站点等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积极防范粮食、能源等重要产品供应短缺风险。
14. 统一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机制,实现全国产权交易市场联通。
15. 推进同类型及同目的信息认证平台统一接口建设,完善接口标准。
16. 依法公开市场主体、投资项目、产量、产能等信息。
17. 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
18. 鼓励打造综合性商品交易平台。
19. 加快推进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建设,不断完善交易规则。
20. 鼓励交易平台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依法发展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21. 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
22. 完善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
23. 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依法发展动产融资。
24. 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衔接。
25. 发展供应链金融,提供直达各流通环节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
26.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资本设置“红绿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27. 建立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推动各地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
28. 鼓励不同区域之间科技信息交流互动,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29. 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
30. 有序推进全国能源市场建设。
31. 健全油气期货产品体系,规范油气交易中心建设,优化交易场所、交割库等重点基础设施布局。
32. 稳妥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加快建立统一的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
33. 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
34. 推动完善全国统一的煤炭交易市场。
35. 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
36. 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
37. 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38.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探索推进计量区域中心、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推动认证结果跨行业跨区域互通互认。
39. 推动重点领域主要消费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实施产品伤害监测和预防干预,完善质量统计监测体系。
40. 进一步巩固拓展中国品牌日活动等品牌发展交流平台。
41. 强化标准验证、实施、监督,健全现代流通、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储能等领域标准体系。
42. 推动统一智能家居、安防等领域标准,探索建立智能设备标识制度。
43. 加快制定面部识别、指静脉、虹膜等智能化识别系统的全国统一标准和安全规范。
44. 加快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动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市场主体为消费者提供统一便捷的售后服务,进一步畅通商品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
45. 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
46. 围绕住房、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养老托育等重点民生领域,推动形成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清单。
47. 对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领域,落实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
48. 对互联网医疗、线上教育培训、在线娱乐等新业态,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49. 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统一公正监管,强化重要工业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
50. 推进维护统一市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量。
51. 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积极开展联动执法,创新联合监管模式,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
52. 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
53. 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智慧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网络交易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产品追溯等方面跨省通办、共享协作的信息化水平。
54. 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消费者和公众共同开展监督评议。
55. 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反垄断审查制度。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
56. 加强对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强化垄断风险识别、预警、防范。
57. 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电网、油气管网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
58. 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59. 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治理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60. 构建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
61. 指导各地区综合比较优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基础、防灾避险能力等因素,找准自身功能定位,力戒贪大求洋、低层次重复建设和过度同质竞争,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更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
62. 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
63.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64. 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65. 不得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
66. 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不得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
67. 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68.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69. 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
70. 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推动优质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来源:央视新闻)
中国化工学会化肥专业委员会
钾肥与中微肥部
—— 钾福天下 无微不至 ——
政策/智库/品牌/课题/会务/培训
投稿邮箱:jfyzwf@163.com
- 上一篇:一个好消息和一个坏消息
- 下一篇: 钾肥国储刚投放 又要有大动作?